金坛酒店餐饮服务合同

茵茵6032026-08-12 23:37:30

第一条 合同编号及生效日期

本合同编号为“金坛酒店餐饮服务合同”,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,本合同自双方确认无异议之日起开始履行。

第二条 合同双方及履行主体

本合同的履行主体为:

  1. 金坛酒店(以下简称“酒店”);
  2. 餐饮服务部(以下简称“服务部”)。

服务部作为服务主体,应遵守酒店的规章制度,提供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。

第三条 合同内容及条款

服务范围
服务部应尽到酒店的承诺,为顾客提供酒店提供的服务,包括餐饮、饮料、住宿、娱乐等服务。

服务标准

  1. 服务质量:以酒店的高标准和专业性为基础;
  2. 服务态度:以友好、周到的态度为顾客服务;
  3. 食品安全: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,确保顾客的饮食安全。

支付方式
服务部应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服务费用,具体支付方式及金额请在服务开始前以书面形式确认。

第四条 其他事项

本合同一式四份,双方各执两份,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
二、本合同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第五条 争议解决

因本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争议,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。

第六条 其他事项

本合同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。
二、本合同一式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

第七条 其他补充说明

本合同未尽事宜,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,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
本合同一式四份,双方各执两份,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。